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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安全管理工作标准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5-05-19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预防和控制各类事故、案件、事件发生的职责和基本要求。

  中国科学院直属事业单位、院机关安全管理执行本标准。

  中国科学院直接投资控股企业安全管理参照执行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法律法规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主席令第6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令)

  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292号)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

  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令第82号)

  GB 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T 22239-2008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院直属事业单位(简称单位)

  中国科学院直属研究机构、分院、支撑机构和教育单位。

  3.2 院机关各部门

  中国科学院机关内设机构

  3.3 安全管理工作

  主要包括:反恐怖和维护稳定、科研生产安全、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

  3.3.1反恐怖和维护稳定

  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防范各种形式恐怖活动,防范各类非法组织及个人的破坏和渗透活动,加强人员政治审查。

  3.3.2 科研生产安全

  在科研生产活动中,为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而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保证人身安全,保证科研生产活动顺利进行。

  3.3.3 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

  防范网络与信息本身及其采集、加工、存储、传输的信息数据被故意或偶然的非授权泄露、更改、破坏或使信息被非法辨认、控制,提高信息安全防护能力,重点保障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安全,创建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保护公众利益,维护国家安全的相关工作。

  3.3.4 内部治安保卫

  为维护科研生产和教学工作秩序,针对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并设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督促、检查本单位治安保卫情况,及时排查和消除治安防范隐患,调查纠纷、化解矛盾,及时解决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问题。

  3.3.5 社会管理综合治理

  组织和依靠各部门、各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力量,综合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通过加强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方面的工作,实现从根本上预防和治理违法犯罪,化解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治安持续稳定。

  3.4 特种作业人员

  在生产过程中直接从事对操作者本人或他人及其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

  电工作业人员、锅炉司炉、操作压力容器者、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金属焊接(气割)作业人员、煤矿井下瓦斯检验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机动船舶驾驶人员及轮机操作人员、建筑登高架设作业者,以及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定义的其他作业人员,均属特种作业人员。

  3.5重点要害部位

  3.5.1 涉及国家和单位科研生产秘密的场所;

  3.5.2 生产、使用和储存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危险物品或有害病毒、菌种及枪支弹药的场所;

  3.5.3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和供油等影响安全生产、生活的重要场所;

  3.5.4 重要野外台站、大科学工程装置及重要的科研仪器设备设施;

  3.5.5 关键计算机网络设备集中存放场所;

  3.5.6 珍贵标本、重要物资、档案资料集中存放场所及财务部门;

  3.5.7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科研实际,其他应当列为要害部位的。

  3.6 安全技术措施

  安全技术措施是指运用工程技术手段消除物的不安全因素,实现生产工艺和机械设备等生产条件本质安全的措施。

  3.7安全隐患

  导致不安全事件或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生产环境的不良和科研生产工艺、管理上的缺陷。

  3.8安全第一责任人

  单位法定代表人。

  3.9人员

  在本单位或部门工作、学习的所有人员。

  3.10 一票否决制

  在考核评比规则中,某一特定项目不合格,则整体考评结果为不合格。

  4 要求

  4.1 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综合治理。

  4.2 计划与总结

  根据中国科学院安全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每年制定安全管理工作计划或要点,进行年度总结并按时上报。

  4.3 组织建设

  根据本单位科研生产和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明确安全管理责任部门。

  4.4 制度建设

  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和中国科学院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科研生产实际,制订安全管理工作制度、细则和操作规程。

  4.5 队伍建设

  建立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负责的安全管理队伍,明确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开展教育培训。

  4.6教育培训

  每年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特种作业人员须参加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

  4.7条件保障

  对安全管理所需的人员、经费、设施给予必要的保障。

  4.8防范措施

  确定要害部位,落实安全责任人。设置符合安全防范标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完备的安全技防系统,明确专人操作和管理。

  4.9检查与整改

  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查找安全隐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组织整改,对不能及时整改的,应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

  4.10 风险评估

  4.10.1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和本单位实际,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方面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4.10.2 重大安全风险评估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实际,对重大风险源进行辨识、评估,分析诱发因素,制定防范措施,有效控制风险。

  4.11安全预案

  4.11.1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案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培训和演练。

  4.11.2 警卫预案

  警卫对象在我院出席活动、视察工作时,有关单位应配合警卫部门制订警卫预案,并做好警卫工作。主要包括:预案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活动场所示意图和安全检查记录,警卫值班岗位和线路,情况报告制度和处置,以及相应的医疗保障、交通、治安维护等措施。

  4.11.3保卫预案

  单位或部门组织的大型活动、重要外事活动,应制订保卫预案。主要包括:预案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活动场所的安全检查,保卫值勤岗位和线路,情况报告制度和处置,以及相应的医疗保障、治安维护等措施。

  5 职责

  5.1 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

  5.1.1 全面负责安全工作,保证国家政策法规和院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与上级主管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

  5.1.2 确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及其职责,签发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为安全工作提供人、财、物的保障。

  5.1.3 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督导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保证各项安全制度的有效落实。

  5.1.4根据需要可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人为第二责任人,具体指导落实安全管理工作。

  5.2 主管部门职责

  5.2.1 院办公厅负责制订全院安全管理工作标准、规范及重要制度,负责对各单位、各部门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协调有关工作。

  5.2.2 分院安全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分院机关安全管理工作,对所联系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工作。

  5.2.3 单位安全管理主管部门具体落实本单位安全管理职责,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工作。

  5.3 人员职责

  5.3.1 熟悉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

  5.3.2 服从安全管理,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和培训。保护安全设备、设施和标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置并报告。

  5.3.3 熟悉工作岗位的安全管理规定和存在的安全风险因素,对发生的一般性事故、事件,会处置、会自救、会报告(警)、会使用安全器材、会保护现场。

  5.3.4 与本单位或本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或安全承诺书),对本岗位安全工作负具体责任。

  6 责任追究

  6.1 安全管理工作列入单位或部门年度考核,逐级建立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

  6.2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界定,重特大安全事件追究第一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3 在各类评比考核活动中对安全管理实行“一票否决制”。

  中国科学院安全管理工作标准、内部治安保卫、社会管理综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