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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研究院博士后公寓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2-08-27

  科合院发人教字〔2012〕30 号

合肥研究院各单位:

  为加强合肥研究院博士后公寓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合肥研究院博士后公寓提供入站博士后居住,公寓内配备家电家具等生活设备,开通有线电视、固定电话与网络。博士后公寓只限博士后在站期间居住,不得擅自调换或转让他人使用,不得擅自对公寓进行装修改造,不得在博士后公寓内从事违法违纪活动。

  二、在站博士后使用博士后公寓时间从入站报到之日起至博士后出站之日止。在站博士后入住博士后公寓时,须签订《合肥研究院博士后公寓使用协议》。

  三、在站博士后在博士后公寓居住期间,发生的水、电、液化气、固定电话费、网络费、电视收视费、房租费、物业费等,按计量及有关要求收费,相关费用由入住博士后承担。

  四、在站博士后须向合肥研究院缴纳保证金2000元,博士后出站退房时,公寓设施完好,保证金如数退还乙方。

  五、在站博士后居住博士后公寓期间,须维护博士后公寓内固定资产的完整。出站时应清点家具家电及公寓有关设施的完整性,将房间打扫干净,关好门窗水电和液化气。发生丢失和人为性破坏的,须按价赔偿。

  六、在站博士后工作期满办完出站手续后,在15天内须将公寓钥匙交到合肥研究院人事教育处,逾期不得以任何理由占住博士后公寓。

  七、本办法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

                               2012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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