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院各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以及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申报工作的通知》,研究院财务资产处为了方便研究院院职工进行申报,特对申报工作做以下安排:
1、依据税法规定申报范围为2011年取得的各项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申报,各项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含股票转让所得、个人房屋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2、如果2011年取得的各项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请如实填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申报表可下载或到各所及研究院机关财务领取(一式二份)。
3、请需要进行申报的职工在2012年3月15日前,将申报表、身份证复印件交各单位财务由财务资产处统一申报。也可带申报表、身份证复印件去蜀山分局办税大厅自行申报(蜀山区政务中心望江西路肉联厂对面)。
研究院财务资产处
2012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