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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的存储安全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 2022-10-24
   
  一、危险化学品基本概念

  1.定义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2.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简称为MSDS或SDS,国际上称作化学品安全信息卡,是一份关于危险化学品燃爆、毒性和环境危害以及安全使用、泄露应急处置、主要理化参数、法律法规等方面信息的综合性文件。 

   

   

  二、危险化学品存放总量须符合规定

  1.实验室内存放的危险化学品(不含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原则上不应超过100公升或100千克,其中易燃易爆性化学品的存放总量不应超过50公升或50千克,且单一包装容器不应大于20公升或20千克(按50平方米为标准,存放量以实验室面积比考量)。

  2.单个实验装置存在10公升以上甲类物质储罐,或20公升以上乙类物质储罐,或50公升以上丙类物质储罐时,需加装泄露报警器及通风联动装置。

  三、 危险化学品存放须科学有序

  1.设置危化品专用存放空间并科学有序存放。

  2.储藏室、储藏区、储存柜等应通风、隔热、避光、安全;易泄漏、易挥发的试剂存放设备与地点应保证充足的通风;试剂柜中不能有电源插座或接线板;实验台架无挡板不得存放化学试剂。

  3.化学品有序分类存放,固体液体不混乱放置,互为禁忌的化学品不得混放,试剂不得叠放。

  4.有机溶剂储存区应远离热源和火源;装有试剂的试剂瓶不得开口放置。

  5.配备必要的二次泄漏防护、吸附或防溢流功能。

  四、管制类化学品管理要求

  (一)

  剧毒化学品执行“五双”管理(即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技防措施符合管制要求。

  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

  有专人管理并做好贮存、领取、发放情况登记,登记资料至少保存1年。

  防盗安全门应符合GB17565的要求,防盗安全级别为乙级(含)以上,防盗锁应符合GA/T73的要求,防盗保险柜应符合《防盗保险柜》GB10409-2001的要求,监控管控执行公安要求。

  (二)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执行“双人双锁”管理,有专用账册。

  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配备专人管理并建立专用账册,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三)

  易制爆化学品存量合规、双人双锁保管。

  存放场所出入口应设置防盗安全门,或存放在专用储存柜内,储存场所防盗安全级别应为乙级(含)以上,专用储存柜应具有防盗功能,符合双人双锁管理要求,台账账册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

  (四)

  易制毒化学品储存规范,台账清晰。

  设置专库或者专柜储存,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实现双人双锁管理,账册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第二、三类易制毒品实行上锁管理,并记录台账。

  (五)

  爆炸品单独隔离、限量存储,使用、销毁按公安部门要求执行。

  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五、化学品标签应显著完整清晰

  化学品包装物上应有符合规定的化学品标签。

  当化学品由原包装物转移或分装到其他包装物内时,转移或分装后的包装物应及时重新粘贴标识。化学品标签脱落、模糊、腐蚀后应及时补上,如不能确认,则以不明废弃化学品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