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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
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科研单元、各部门:
《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已通过合肥研究院纪委会审议,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原《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科研诚信规范与科研诚信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科合院发科字〔2018〕3号)同时废止。
合肥研究院
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
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为弘扬科学精神,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规范科研诚信管理,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科技部《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等文件精神,结合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合肥研究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
(一)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科研诚信管理坚持科学合理、教惩结合、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营造诚实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创新、鼓励探索、勇攀高峰的良好氛围。
(二)合肥研究院设立科研道德委员会,负责监督指导合肥研究院科研诚信建设和宣传、教育的工作,受理科研失信行为的投诉、举报、案件调查等相关事宜。
(三)科研道德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监督与审计处,并设置科研诚信专员,负责推动落实科研诚信具体工作。
(四)归口管理部门应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加强在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中的科研诚信审核。
(五)各科研单元、各部门要切实担当起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的宣传教育和管理职责。
二、加强科研诚信全过程管理
(六)加强科研诚信的宣传和教育,坚持正面引导与监督约束并重,营造良好学术环境,定期开展科研诚信宣传培训,引导科研工作者、研究生严格自律,加强科学道德修养。
(七)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在项目申报、科研平台建设、科技奖励、人才计划申报等工作中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要求从事推荐 (提名) 、申报、评审、评估等工作的相关人员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
(八)原始记录是科学实验产生的第一手资料,应真实反映科学实验状态,确保有足够的要素记录追溯和重现实验过程。合肥研究院配发统一、连续编号的原始记录介质,科研人员忠实记录科学全过程。科研管理部门每年应不少于一次开展原始记录检查工作。
(九) 科学新闻传播工作中,应对科研成果以客观、准确、专业的描述,对发布的学术成果严格把关,对发布的新闻稿文字进行认真审核,确保新闻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十)完善科研活动监督检查机制,管理部门和科研单元应加强对相关责任主体科研诚信履责情况的经常性检查。
三、严肃查处科研不端行为
(十一) 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
(1)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2)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
(3)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4)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5)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
(6)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
(7)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
(8)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本规则所称抄袭剽窃、伪造、篡改、重复发表等行为按照学术出版规范及相关行业标准认定。
(十二) 科研道德委员会依据《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对科研行为主体的实际行为进行认定,根据情节轻重和相关规定进行惩戒。建立终身追究制度,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实行终身追究,一经发现,随时调查处理。
(十三) 涉及我单位科研工作人员科研诚信问题由科研道德委员会指定同行科技专家、管理专家,成立不少于五名专家的调查组制定调查方案、开展调查、提出处理建议;涉及在读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科研诚信问题由研究生处根据相关办法进行处理。调查专家实行回避制度
四、 附则
(十四)本办法适用于合肥研究院全体工作人员、研究生。
(十五)本办法由合肥研究院科研道德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原《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科研诚信规范与科研诚信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科合院发科字〔2018〕3号)同时废止。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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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