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

  

  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推动离退休干部工作更好地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现就加强新形势下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㈠加强新形势下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全面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的要求,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发挥离退休干部作用,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健全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中,不断开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新局面,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创造良好条件。

  ㈡加强新形势下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中,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中奋发有为;坚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不断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广大离退休干部;坚持以人为本,关心照顾好离退休干部的生活;坚持把老有所养和老有所为结合起来,引导离退休干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坚持以让党放心、广大老干部满意为标准,开拓创新,不断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坚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整合各方面资源,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和社会合力。

  二、加强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建设

  ㈢坚持和完善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的各项制度。认真落实离退休干部阅读文件、听报告、参加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向离退休干部通报情况、组织离退休干部就近就地参观学习、走访慰问离退休干部等制度,使离退休干部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际国内形势以及本地本部门的重要情况,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根据离退休干部的特点和需求,创新和改进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的方式方法。

  ㈣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把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纳入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分类指导,整体推进。从离退休干部党员的实际出发,本着有利于把他们组织起来参加活动、有利于教育管理和有利于发挥作用的原则,优化组织设置,健全工作制度,选好支部班子,创新活动方式,保障活动经费。选配党性强、威信高、讲奉献的同志担任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书记,不断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完善和落实离退休干部党员组织生活的各项制度,加强离退休干部党员教育管理,保障离退休干部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和党员队伍的活力。充分发挥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在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中的作用。

  ㈤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引导离退休干部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和勉励广大离退休干部坚定理想信念、珍惜光荣历史、永葆革命本色。以正面教育、自我教育为主,充分调动离退休干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围绕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及离退休干部共同关心的热点问题,做好解疑释惑工作。把思想政治工作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离退休干部党员和理论学习骨干的教育培训工作。注意发挥面向离退休干部的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阵地在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中的导向作用。

  三、完善落实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的保障机制

  (六)巩固和完善离休干部“三个机制”。按照中央的要求,坚持“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确保离休费保障机制、医药费保障机制、财政支持机制的健全完善和有效运转。

  健全离休费保障机制。离休费由财政负担的,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离休费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有统一规定的开支项目要全部纳入,保证按时足额发放。

  健全医药费保障机制。实行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的,要合理确定统筹标准,不断拓宽统筹渠道,切实加大征缴力度,确保医药费统筹金按时足额到位。医药费由财政负担的,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没有实行医药费单独统筹的企事业单位,要按规定给予经费保障。采取积极措施,稳妥推进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参加所在地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工作。加强对统筹金的监管,确保合理使用,防止浪费。完善方便离休干部看病就医的具体措施。

  健全财政支持机制。各级财政特别是省级财政要强化对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资金支持力度,确保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的正常运行。对因机构改革、企业改制和破产等原因单位变更的,要及时明确离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单位,落实“两费”的资金渠道。组织、老干部工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协调、检查和督促,确保离休干部“两费”的落实。

  (七)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规定,保障退休干部生活待遇的落实。退休费要按时足额发放,在医疗上享受相应的待遇。

  (八)建立健全离退休干部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离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在进行涉及离退休干部切身利益的改革时,要同步研究制定相应的保障办法和措施。

  (九)完善对有特殊困难的离退休干部的帮扶机制。制定和完善困难帮扶制度和办法,加大工作力度,对有特殊困难的离退休干部,给予适当照顾,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医疗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四、推进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干部大学(老年大学)工作

  (十)统筹规划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干部大学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的要求,适应离退休干部活动、学习的需要,制定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干部大学工作计划和长远规划,健全组织机构,保障工作经费,规范各项工作,提高管理效能,推进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干部大学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十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各地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加强离退休干部活动、学习场所的建设,建成规模合理、实用性强的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干部大学,并注意向街道、社区、乡(镇)延伸活动和学习的网络。要把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干部大学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地本部门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力度。

  (十二)积极开展学习和文体活动。“教、学、乐、为”相统一的原则,把政治性、思想性和科学性、知识性、趣味性有机结合起来。从有益于离退休干部身心健康出发,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积极向上的文体活动。从有助于激发学习兴趣、增强学习效果出发,合理设定教学科目,做好规范教材工作。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开展离退休干部教育理论研究工作,创新教学手段,提高教学水平。逐步推进示范性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干部大学建设工作。

  五、发挥离退休干部的积极作用

  (十三)发挥离退休干部的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中的推动作用,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参谋作用。在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中的示范作用,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中的促进作用,在关心教育下一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十四)做好组织引导工作。要从工作需要出发,根据离退休干部的身体状况、志趣爱好和专业特长,本着自觉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鼓励离退休干部面向社会、面向群众、面向基层,发挥积极作用。老干部工作部门和离退休干部原工作单位以及社会有关方面,应为离退休干部发挥作用创造一定条件,并经常进行指导。

  六、做好离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

  (十五)做好“双高期”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要针对离休干部普遍进入高龄、高发病期的实际情况,满怀感情、主动服务,全心全意为离休干部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服务和管理办法。对行动不便、身患重病、身边无人照料的离休干部,要定期派人走访,了解他们的身体状况和生活情况,在生活上给予必要的照顾。

  (十六)推进企业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按照中央的要求,做好企业离休干部特别是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切实做到离休干部的事情有人管、工作有机构负责、所需经费有保障。建立和完善企业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确保离休干部各项待遇得到落实、服务管理到位。

  (十七)利用街道、社区资源为离休干部搞好服务。在保持原有管理关系、服务关系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的作用,让离休干部就近学习、就近活动、就近得到关心照顾、就近发挥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单位、街道、社区、养老机构、家庭相结合的离休干部医疗保健、生活服务体系,为离休干部提供医疗服务、学习活动服务和精神慰藉服务。对居住在农村的离休干部,乡(镇)、村两级党组织要多渠道、多方面给予关心照顾。

  (十八)加强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原单位要关心重视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认真落实他们的各项待遇,定期走访慰问,并行接受单位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服务管理工作,特别要解决好医疗问题。接受单位要关注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帮助他们解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七、加强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

  (十九)加强对退休干部工作的宏观管理。各地各部门要从退休干部不断增加的实际出发,加强对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地方党委组织部门、老干部工作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履行好对本地区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的职能。老干部工作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原领导班子成员和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退休领导干部的政治待遇落实等工作。

  (二十)做好退休干部的日常服务管理工作。退休干部的日常服务管理由供养关系所在单位负责。按规定移交到街道、社区的,由所在街道、社区负责。坚持因地制宜,研究切合实际的退休干部管理形式,不断改进和完善退休干部管理办法。各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服务管理工作,落实好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为他们参加活动、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二十一)保障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基本条件。调配相应的工作人员,确定管理和活动的经费,并按照规定列入单位经费预算,确保落实到位。要积极建立健全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制度,完善工作办法。

  八、加强对离退休干部工作的领导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把离退休干部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坚持完善老干部工作领导责任制。党政主要领导要经常关心过问,分管领导要加强指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要建立健全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指导和协调。

  地方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具体指导,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要明确一位部领导联系和指导离退休干部工作,逐步实行地方党委老干部局局长兼任同级党委组织部副部长。老干部工作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有关部门在制定出台涉及离退休干部利益的政策规定前,要征求老干部工作部门的意见。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形成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中。加强离退休干部信访工作。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对表现突出的优秀离退休干部和老干部工作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宣传,通过树立典型,起到引导和示范作用。

  (二十三)加强老干部工作部门建设。要保持老干部工作机构的相对稳定,编制和人员配备必须与担负的任务相适应。要对老干部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予以切实支持。要按照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作风过得硬、对老干部有感情的要求,选好配强老干部工作部门领导班子。要严把“入口”,畅通“出口”,不断改善老干部工作队伍结构。要关心老干部工作人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为他们的成长进步创造条件,做到以事业留人、感情留人、适当的待遇留人。加强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老干部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提高政策运用能力、服务管理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和改革创新能力。要加强作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教育党员干部“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树立和展示新时期老干部工作部门的良好形象。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贯彻执行的具体措施。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

  来源:摘编 时间:2008-3-20

  一、我们党是一个具有悠久斗争历史的大党。经过长达60多年的光荣的战斗历程,党在自己的队伍中聚集了大量的一代又一代的久经锻炼的老干部。建国以前,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四个时期中,即在大革命时期、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中参加革命的老干部,至今健在的还有250万人。其中已经离休退休的只是少部分人,大部分人还留在工作岗位上。现在的问题是,这些老干部,不少同志现在年事已高,不少同志即将进入老年,他们仍然担负各种领导岗位上的繁重工作,这就使各级领导班子老化的状况,达到相当严重的地步。妥善地安排新老干部有秩序在步骤地实行适当的交替,已经成为当前摆在我们全党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成为新的历史时期中,党和国家干部制度根本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还在50年代后期和60年代前期,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就曾经提出过新老干部的适当交替的问题。但是由于指导思想的偏差和实际工作的失误,没有能够解决。历时十年的“文化大革命”,把党和国家各级组织中的领导骨干作为“走资派”打倒,同时提拔了一大批投机分子的野心分子,更使党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组织路线和组织工作遭到极大的破坏,使干部制度和干部队伍陷于空前严重的混乱状态,大大延误了这个问题的正确解决。现在,在新的历史时期中,经过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六中全会的卓有成效的工作,党在指导思想上拨乱反正的历史任务已经胜利完成,党的思想、政治和组织状况已经大为改善,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已经大为巩固。在这样的情况下,中央认为,把新老干部适当交替的问题提到全党的重要议事日程上来,有秩序有步骤地加以妥善解决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了。

  二、我们党的老干部是党的宝贵财富。在长期和残酷的革命战争中,在战火纷飞和白色恐怖的年代里,我们党的老干部出生入死,不怕牺牲,英勇奋斗,为推翻反动统治,为民族和人民的解放,为建立新中国,作出了巨大贡献。建国以后,他们又同全国各族人民一道,把长期贫穷落后的中国,建设成为一个具有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都有了相当可观的基础的、发展中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十年内乱时期,他们中的绝大多数同志坚持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原则立场,同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进行了各种形式的坚韧斗争。近几年,他们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路线指引下,为拨乱反正,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做了大量的工作。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历史反复证明,我们党的老干部,不愧为中国人民伟大事业的中坚力量。没有这样大量的老干部,没有中国革命各个时期中牺牲的先烈和今天仍然健在的老同志,没有他们的艰苦卓绝、可歌可泣的长期斗争,中国人民革命和建设事业的胜利和发展,是不可想象的。对于党的老干部的不可磨灭的历史功勋,我们全党全军和全国各族人民,我们的子孙后代,都是决不会忘记,也决不应当忘记的。

  但是,今天仍然健在的老干部的相当一部分,毕竟年老体弱,精力差了,越来越难以承受领导工作的沉重负担。这是不可抗拒的自然规律。有鉴于此,为了使我们的事业后继有人,保持我们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连续性,保持党的领导稳定性,必须用极大的努力,选拔和培养成千上万的德才兼备、年富力强的中青年干部,使他们参与各级的各种领导工作,得到更多的实际有效的锻炼,逐步地从老干部手里接好班。我们的老同志,要为党的事业着想,为人民的长远利益着想,以天下为己任,高高兴兴、满腔热情地欢迎和支持资历较浅、年纪较轻的优秀干部担负主要领导职务,同时使自己退出主要领导岗位,转到比较超脱的地位。这是老干部在新的历史时期的一项重大和光荣的历史责任。为了保证新老干部适当交替的顺利进行,并使一切将要退下来的老干部都能得到妥善的安排,中央认为,建立老干部离休退休和退居二线的制度,是必要的。

  三、老干部离休退休和退居二线的制度,是保障党和国家政治生活正常进行和健全发展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制度,必须立即着手有系统地建立和健全起来,使之经常化,并且严格地加以实行。不同国家和社会各有自己的退休制度,这些制度不可避免地各有自己的特殊性。我们的老干部离休退休和退居二线的制度,当然也必须从我党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从广大老干部的实际情况出发。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全情合理,使退下来的老同志各得其所,才能有利于新老合作,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才能强有力地促进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老干部离休退休年龄的界限,考虑到当前干部的实际状况和接替条件,应当规定:担任中央、国家机关部长、副部长,以及省、市、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干部的、正职一般超过65岁。副职一般不超过60岁.担任司局长一级的干部,一般不超过60岁.当然,个别末到离休退休年龄,但因身体不好,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经过组织批准,另一提前离休退休.另一方面,个别虽已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因工作确实需要,身体又可坚持正常工作的,经过组织批准,也可以在一定时间内暂不离休退休,继续担任领导职务。

  退居二线,包括当顾问和荣誉职务,不属于离休退休。那些身体还好、又有比较丰富的领导经验和专业知识、但因年龄或名额限制不宜进入领导班子的老干部,可以安排担任负有一定职责的顾问,或从事某一方面的调查研究、参谋咨询的工作。那些为党的事业作出重大贡献、威望比较高、但是坚持正常领导工作(包括当顾问)有困难的老干部,可以安排适当的荣誉职务。担任顾问和荣誉职务不宜重叠,原则上一人一职。

  至于原来担任领导职务的著名专家、学者和文艺家,如果年事已高。则应当大力支持他们把宝贵的时间和精力集中用于研究和著述,为他们配备必要的助手和提供较好的工作条件,也可以让他们担任某些荣誉职务,除有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必再从事行政领导工作。

  除了上述原则规定之外,中央认为,还应当强调指出,在党和国家领导人中,需要保留少量超过离休退 休年龄界限的老革命家。特别是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这样一个大国,更需要有若干位经验丰富、德高望重,能够深谋远虑、统筹全局,而且精力尚能工作的老同志,留在党和国家的中枢领导岗位上。这是全局的需要,是保持国内安定团结和正确处理国际关系的需要,是完全符合党和人民根本利益的。

  四、老干部离休退休后,一定要很好地安排照顾,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并注意很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这应当成为我们党和国家的坚定不移的政策原则之一。

  我们党是无产阶级政党,我们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老干部毕生以革命为业,而并不经营什么私人产业。同时,老干部离休退休,虽然离开了原来的工作岗位,不担任行政领导职务了,但在思想上、政治上和组织上并不因此而同样退休,任何一个共产党员的革命意志和组织纪律是绝对不能“退休”“离休”的,他们仍然应当是共产主义革命者,仍然肩负着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的政治责任。因此,对于一切离休退休的老干部,他们的政治待遇,包括阅读文件、听重要报告、参加某些重要会议和重要政治活动等等,应当一律不变。生活待遇,包括医疗和交通工具等等,也应当一律不变。

  建国以前参加革命的不少老干部,老骥伏枥,壮心不己,决心在离休退休之后,无条件地终身坚持艰苦奋斗,这种高尚的革命精神是值得作为楷模在全党大力提倡和学习的。但是,考虑到许多老干部在长期的革命岁月中作出了重大贡献,又积劳成疾,体质越来越弱,在生活和治疗中都不同程度地会遇到一些困难,中央决定分别给以适当的补助。具体标准和实施办法,由中央组织部负责拟订。这样做,表达了党和人民对于老同志保持身体健康和较好地安排生活的应有关怀。中央相信,这个规定,必将得到全党同志和全国各族人民的衷心赞同。

  对离休退休的老干部的服务工作,应由他们离休退休时所在的工作单位负责。原则上,在哪个地方离休退休,就居住在哪个地方。如果本人希望回乡或到某些适宜的地区定居,也应当积极地为他们安排,提供方便。

  为了统筹解决老干部离休退休方面的问题,各级党委的组织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老干部工作机构,专司其事。各级党政军的主要负责同志也应当经常督促检查,并且定期地把这一方面的工作提到党委的议事日程上来。

  五、对于一切已经和即将离休退休的老干部,中央寄予殷切的期盼。这些老同志,在他们工作的几十年时间里,用巨大的精力和热情为中国人民的改革事业作出自己的贡献,并以此写成了他们自己的光荣历史。离休退休以后,党交给他们的主要任务,是健康长寿,继续写完他们的光荣历史。中央希望他们,继续关心党的事业,关心国家和人民的命运,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党为人民作出新的贡献。

  我们已有不少老同志,离休退休之后,仍然热心于社会主义祖国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事业,并且利用一切适合于自己情况的方式,参加各种社会活动,保持同群众的联系,进行社会调查,或者认真写作有益于人民和青年的著作,或者积极参加有益社会的轻微体力劳动,切切实实、点点滴滴地为人民做好事。他们不但严于律己,而且抱着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严格地教育和要求自己的子女和其他亲属。必须充分认识,老同志的这一件一件事情本身似乎并不轰轰烈烈,但是整个来说,它对我们社会的改造,特别是对青少年的教育,具有不可估量的巨大而又深远的意义。党的报刊要经常地如实地宣传报道这些老同志的事迹。

  中央还希望一切离休退休和退居二线的老干部,向现在中央工作的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学习。这几位老革命家,虽然由于党和人民的需要,服从党中央的决定,还要留在党和国家的领导岗位上,但他们是那样大公无私地、诚心实意地扶持在资力上、能力上、经验上不如自己的同志出来主持工作,而把自己的位置摆在后面,并且把这当作对党和人民的光荣责任和愉快的事。他们对大量日常性质的问题,放手地让处在第一线的同志去处理,而对重大问题,则又是那样认真地运用自己的丰富经验和政治智慧,竭心尽智地帮助处在第一线的同志出主意,并同集体的政治经验和集体的智慧相结合,尊重党中央的集体领导。这种马克思主义的革命精神和科学方法,正是在新的历史时期中,老同志应当如果发挥作用的极好榜样。

  一切离休退休老干部的子女和其他亲属,都应当热情地赞助和支持老同志愉快地离休退休,同时应当更好地继承和发扬革命前辈艰苦奋斗的革命精神,沿着革命前辈的光荣的战斗道路前进。

  六、在老干部离休退休的同时,大胆提拔中青年干部到各级主要领导的岗位上来,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应当充分地估计到,经过建国三十几年的工作和斗争,我们党确实已经培养和造就了一大批德才兼备、年富力强的优秀中青年干部。他们政治上坚强,有比较丰富的专业知识,有领导能力,经过锻炼和考验,而又精力充沛,完全有条件担任各种领导工作。这是我们党的希望所在,也是我们党具有伟大生命力的表现。如果看不到这一点,或者对这一点估计不足,而在选拔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国家机关领导干部时总是在60岁以上的同志当中打圈子,拿不出魄力,打不开局面,就回贻误我们的事业,就会犯不可原谅的历史性错误。

  选拔中青年干部,必须坚持德才兼备、年富力强这个正确标准。首先要看政治表现,要考察他们在“文化大革命”中的表现,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表现。德不好的,虽有某一方面的才能,但不能忠诚地为人民服务,在他们用实际行动切实改正并取得群众谅解信赖以前,一个也不能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那些跟随林彪、江青一伙“造反”起家的人,帮派思想严重的人和打砸抢分子,以及近几年来在政治上严重破坏党的生活准则和在经济上严重违法乱纪的人,现在还占居领导岗位的。要坚决撤下来。至于对比较年轻干部的领导经验,则不能要求过高。只有把他们当到领导工作的实践中去,才能够使他们由经验不多变为经验较多,愈益成熟起来。在这个问题上,一定要防止和克服任何论资排辈和求全责备的思想。对于德才兼备、年富力强的中青年女干部,尤应重视,不可歧视。中央相信,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正确政治路线、思想路线和组织路线的指引下,只要我们真正依靠党的各级组织,依靠党内外广大群众,同时依靠广大富有经验、知人善任的老干部,善于集中群众的智慧,靠群众的眼力来识别和提拔干部,而不是少数几个人说了算,就一定能够把接班的同志选准,把这件大事办好。即使有个别人没有选准,或者后来经不起考验,变得不好,那也不难及时调整,无碍大局。

  中央认为有必要唤起全党同志深刻地注意我们党的历史经验。我们党在走上历史舞台并且开始领导千百万人民群众进行伟大斗争的时候,甚至直到建国的时候,党的各级领导者,包括今天仍然健在的老同志,几乎都是很年轻或者比较年轻的。在新的历史时期中,更应当充分地相信,只要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加强集体领导,发挥集体智慧,依靠老同志的帮助和支持,广大年轻和比较年轻的接班的新干部就一定能够领导人民,开辟更加光辉灿烂的远大前途。

  七、建立老干部离休退休和退居二线的制度,妥善解决新老干部适当交替的问题,这是一场干部制度方面的深刻改革,是关系我们党兴旺发达,国家长治久安,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宏伟事业能够顺利实现的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决策。能否正确对待这件大事,对于我们各级党委和每一个共产党员,都是一次严峻的党性考验。

  我们的同志应当理解,在职时努力工作是对党和人民负责的表现,由于年事已高、力不从心,不适应工作要求而退居二线或离休退休,也是对党和人民负责的表现。

  我们的同志应当具有无产阶级的面向未来的宽广胸怀,敢于打破一切轻视优秀中青年干部的习惯势力,欢迎新生力量的成长。看不起新生力量,不是唯物主义者应有的态度。

  所有在职干部,都要尊重离休退休老干部,虚心向他们请教,热忱地体贴他们,做到对自己严格要求,对离休退休的老同志好好照顾,并且努力在全社会范围内造成敬老尊贤的优良风尚。那种对老干部在职时照顾备至,离休退休后就冷眼相待的恶劣做法,一定要批评制止。

  中央相信,只要全党同心协力,坚定不移,不论遇到什么干扰和阻力都决不半途而废,就一定能成功地解决新老干部适当交替的问题,逐步建立起一整套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领导体制和干部制度,并且用党章和国家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造成一个我们的革命事业后继有人、兴旺发达的全新的局面,为胜利完成我们在新时期的宏伟历史任务奠定坚实基础。

 

  

  

  

  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

  来源:全国老龄办发〔2005〕46 时间:2008-2-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计委)、科技厅(委、局)、民政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铁路局、交通厅(委、局)、农业厅(局、委)、商务主管部门、文化厅(局)、卫生厅(局)、民航管理局、广电局、体育局(委)、林业厅(局)、旅游局(委)、文物局、总工会:

  优待老年人,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各种形式的经济补贴、照顾和优先、优惠服务,促进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新形势下的老年人优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指导原则

  老年人优待工作要坚持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坚持发挥党政主导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坚持立足于城乡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考虑不同老年人群的特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依法履行职责与思想道德建设相结合,在落实优待政策的同时,积极营造尊重、关心和照顾老年人的社会氛围。

  二、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基本要求

  优待服务的对象为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在此基础上,各地可以根据不同老年群体的需求和本地实际,对各优待项目的服务对象进行细分。原则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应有覆盖本地老年人的统一优待办法,提倡地(市)、县(市、区)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优惠的优待项目,鼓励把优待对象的范围扩展至外埠老年人。优待服务的内容要兼顾老年人的物质生活、精神文化生活、医疗保健以及维护权益等多方面的需要,注意照顾贫困、高龄、鳏寡孤独老年人以及病残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需求。

  三、提供养老优待,努力减轻老年人的经济负担,改善养老条件

  1贫困老年人要按规定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各地在制定特殊困难群体救助政策和办法时,要对贫困老年人给予重点照顾。

  2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一事一议”筹劳任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不承担“一事一议”筹资任务。

  3有条件的地方,可对百岁或高龄老年人发放生活补贴。

  4城乡贫困家庭老年人去世,享受丧葬殡仪服务费用减免。

  四、提供医疗保健优待,努力减轻老年人的医疗费用负担,方便老年人享受医疗保健服务

  1城市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养人的“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和城乡贫困老年人要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2农村“五保”老人和贫困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符合救助条件的,可按规定帮助其交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鼓励各地在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结合本地实际,对农村70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予适当的政策优惠。

  3医疗机构应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优惠服务。提倡各地医疗机构减免老年人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贫困老年人家庭病床出诊费。卫生部门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组织医护人员为本地百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费体检。

  五、提供生活服务优待,采取多种措施,方便老年人的衣、食、住、用、行等日常生活

  1商业饮食、社区居民服务等与老年人生活关系密切的各类服务性行业及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行业特点和单位情况积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和照顾。

  2城市公共交通、长途客运、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服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城市公共交通应为老年人提供票价优惠,并设立“老幼病残孕”专座。

  3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重点做好城市道路、车站、机场、商场、公交站点、住宅居住区和其他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为老年人居住和出行创造无障碍环境。

  4老年人在其产权或承租住房拆迁安置中,享受优先选择楼层的待遇。贫困纯老年人户优先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

  5老年人免费使用收费公厕。

  六、提供文体休闲优待,努力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1国家财政支持的各级各类博物馆(院)、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烈士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宫,含工人文化宫)等公益性文化设施要向老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

  2公园、园林、旅游景点应积极为老年人提供门票减免,并提倡对外埠老年人实行同等优待。各地公园、园林、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可在“重阳节”或当地“老人节”当日对老年人实行免费开放,具体办法由地方政府制定。

  3提倡公共体育场馆、设施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在淡季可为老年文艺团体优惠提供场地。

  4影剧院应积极为老年人实行票价优惠,在淡季可为老年文艺团体优惠提供演出场地。

  5贫困老年人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享受学费减免。

  七、提供维权服务优待,让老年人享受及时、便利、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1对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和城乡贫困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要简化程序,优先受理、优先审核和指派。各地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及财力状况,对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和受案范围适当放宽。

  2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有关收费。老年人因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等纠纷提起的诉讼案件,要予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应裁定先予执行。

  3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应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减免费法律咨询和有关服务。

  八、积极营造有利于老年人优待工作实施的社会环境

  尊重、关爱和照顾老年人,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行各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都应当履行为老年人提供优待的职责和义务,积极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优惠的优待服务。各级宣传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涉老优待职能部门以及社会各有关方面,要加强尊老敬老的思想教育、道德宣传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活动,大力营造关心、支持和参与老年人优待工作的社会氛围,增强社会成员依法维护老年人权益的自觉性,提高老年人自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共同推动优待工作的落实。

  九、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老年人优待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按照本意见,结合各地实际,认真组织落实。尚未制定老年人优待办法的省份,要抓紧研究制定,已经制定的省份,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老年人的需求,适时对现有优待办法进行修订完善。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老年人优待的经费支持,同时,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要本着统揽全局,协调各方,整体推进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老龄工作机构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志愿者积极参与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对优待工作中老年人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加强督办解决的力度。要把老年人优待工作作为老龄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建立督查和奖惩制度。

  十、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和涉老优待职能部门要积极发挥作用,抓好优待工作的落实

  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建立有关涉老优待职能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由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负责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具体组织、指导、协调和本地老年人优待证的制作发放工作。各级涉老优待职能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精神和本地老年人优待法规政策的要求,结合部门职能和所负责管理行业的特点,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要规范服务,加强管理,督促各优待服务场所、设施和窗口设置优待标识,公布优待内容,建立健全信息反馈和监督机制,设立服务和监督热线,及时受理,依法解决好举报和投诉问题。

  全国老龄委办公室 中宣部 国家发改委

  科技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建设部 铁道部

  交通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文化部 卫生部 中国民航总局

  国家广电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林业局

  国家旅游局 国家文物局 全国总工会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基层老龄工作的意见

  来源:全国老龄委发〔2006〕2号 时间:2008-2-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老龄工作委员会:

  近年来,地方各级老龄委把工作重点放在基层,切实加强领导,采取了许多措施,老龄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基层老龄工作整体上还比较薄弱,一些地方老龄工作体制尚不完善,老龄政策法规得不到有效落实,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为切实加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的老龄工作,充分发挥县级老龄委的重要作用,整体推动基层老龄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基层老龄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老年人生活在基层,老年人的养老、医疗、优待等政策需要通过基层得到落实,老年人的生活照料、文化、教育等各种服务需要基层来提供。面向基层,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是老龄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基层老龄工作,是贯彻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强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客观需要,也是我国经济、社会和人口老龄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加强基层老龄工作对于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助老优良传统,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提高老年人生活水平,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实现全面小康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二、明确基层老龄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二)加强基层老龄工作要遵循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服务老人,把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作为根本任务。要坚持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突出地方特色。基层老龄工作要做到有健全的工作机构,有稳定的干部队伍,有完善的活动设施,有丰富的服务项目,有经常的社会活动,有科学的考评机制,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

  三、把握基层老龄工作的主要任务

  (三)落实老龄政策法规。在城市,要认真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各项政策,努力解决老年人的养老、医疗问题。在农村,要继续巩固家庭养老功能,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建立适合当地特点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积极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要加大对城乡贫困老年人社会救助和医疗救助力度,切实保障贫困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四)完善为老服务设施。在社区建设中统筹规划为老服务设施的数量、布局、规模,按照国家和地方老龄事业发展规划,通过新建、改建、扩建和重组等途径,有计划、有步骤地兴建一批养老服务机构(敬老院、老年公寓等)、老年活动中心(站、室)、老年大学(学校),形成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三级为老服务设施网络,努力改善为老服务环境。经济欠发达地区要根据当地实际,采取多种形式,解决老年人活动场所不足的问题。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集体、社会团体、个人和外资以多种形式兴办为老服务设施。推动有关单位将内部福利服务设施向社会老人开放或将闲置的校舍、厂房改造为老年人活动场所。

  (五)强化为老服务功能。要统筹考虑老年人的需求,倡导居家养老的理念,整合社会服务资源,建立为老服务体系,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生活照料等便捷的服务。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为老服务业发展,按照市场化、社会化运作机制,向老年人提供不同层次、不同内容的服务。加强为老服务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努力培养一支具有较高素质的为老服务专业工作者和志愿者服务队伍,加大培训力度,加强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为老服务水平和质量。老龄委办公室要联合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为老服务质量的监督。

  (六)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强化全社会敬老爱老助老的道德意识。认真贯彻执行老龄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自觉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意识。要完善和落实城乡老年人优待政策,及时解决老年人优待政策落实过程中的突出问题。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为老法律服务热线。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调解涉老纠纷。司法部门要积极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公安机关要加大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要加强对老年人用品市场的监督,保障老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信访条例》,做好老年人来信来访工作。

  (七)组织开展老年文化、教育、体育活动。要本着寓教于乐的原则,在切实加强老年人思想政治工作的同时,积极引导广大老年人选择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要加强对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的指导和管理,依托县(市、区)老年活动中心和文化馆培育一批老年文化、体育骨干队伍,带动基层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的开展。定期培训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老年文化、体育活动骨干,经常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文体活动。县(市、区)要组织大型老年文化体育活动,活跃广场文化和群众文化。要办好老年教育,加强教材和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有条件的地方,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等,发展远程老年教育。

  四、加强对基层老龄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八)地方各级老龄委要切实加强对基层老龄工作的领导和指导,主要负责同志要经常听取有关工作汇报,加大协调力度,积极推动解决老龄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

  (九)加强基层老龄工作组织建设。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推动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老龄工作机构,保证相应的工作条件。推动村(居)委会加强工作指导,提供工作条件,充分发挥村(居)老年人协会的作用。加强老龄工作机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

  (十)加大对老龄事业的投入。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规模,推动政府公共财政向老龄事业特别是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农村老龄事业加大投入,重点用于老年服务设施建设、贫困老年人生活和医疗救助、老年文化体育活动、老年教育等。要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老龄事业发展,逐步形成多元化的老龄事业投入机制。

  (十一)建立基层老龄工作激励机制。继续开展老龄工作先进县(市、区)创建工作和敬老模范村、敬老模范社区等评先创优活动,树立和推广基层老龄工作先进典型。各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基层老龄工作激励机制。

                                                                                                                                        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来源:中科院离退休干部工作局 

                                                                                                                             时间:2008-10-20